蚌埠医学院公务车辆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公务车辆使用和管理,充分利用车辆资源,提高学校现有车辆的使用效率,节省车辆经费开支,确保行车安全,保障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公务车辆由后勤管理处交通服务中心统一管理,校长办公室统一调度,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随意调用。
第二章 驾驶员管理
第三条 驾驶员出车时,应严格按照派车单所填路线行车,无特殊因素,驾驶员不得随意变更规定路线。
第四条 严格按规定人数乘车,不得超员;未经批准,驾驶员不得随意捎带其他无关人员。
第五条 未经允许,驾驶员不得私自驾车外出,不得将车辆交由他人驾驶。
第六条 驾驶员不得利用公务车辆之便从事非法活动。
第七条 驾驶员对规定驾驶的车辆负有保管及日常维护责任。
第八条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始终保持车辆整洁,保障号牌及证件齐全、车况完好;在出车前、行驶中、停放后,做到勤检查,勤维护、勤保养。
第九条 不准驾驶证照不相符合的车辆,严禁客货混装、严禁酒后开车。
第三章 车辆管理
第十条 严禁公车私用,严格公车定点停放,除因特殊公务需要外,双休日及节假日,所有公务车辆一律停车入库。
第十一条 实行公务用车一车一卡刷卡加油、单车核算制度;建立台账,定期对公务用车油耗情况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 实行定点维修保养、定点保险,建立车辆维修保养、保险档案。
第三章 车辆调度
第十三条 严格公务用车审批制度。用车单位(部门)应事先填写派车申请单,本单位负责人签字后,报校办公室审批,校办公室根据派车申请单,分缓急先后安排车辆,并将写有出车时间、地点、行驶路线的派车单送交通服务中心,作为行车凭证。确因紧急情况未来得及填写派车申请单的,应电话申报,用车后必须及时补办用车手续(补填派车申请单)。
第十四条 公务用车一般提前1天预约,如用车时间改变,应在预定时间之前3小时通知交通服务中心,交通服务中心根据情况安排用车。
第十五条 用车次序除考虑事情轻重缓急、登记先后外,教学因公用车优先安排;由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应优先保证用车。
第十六条 交通服务中心一律凭派车单出车(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应及时补办),完成出车任务后须认真填写返程时间、行驶里程和线路,经用车人签字后交交通服务中心,校办公室根据出车具体实际情况予以审批,交通服务中心依据校办公室最终审批凭证交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驾驶员要严格服从调度派遣,未经同意,驾驶员不得擅自调整已安排的出车任务。
第十八条 交通服务中心必须按派车申请单的时间、顺序提前安
排,并交给驾驶员派车单。
第十九条 派车要根据任务和情况分缓急先后,对暂时不能安排车辆的申请,要提前通知用车单位。
第二十条 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同时去同一地点或相临近地点,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合并用车,以利节约。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车辆长途行驶,以保证人员和车辆安全。
第二十二条 市内用车审批程序:用车单位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校办公室负责人核实审批→交通服务中心调度以据《用车申请单》派车。
第二十三条 长途用车审批程序:用车单位提前1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校办负责人核实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交通服务中心调度以据《用车申请单》派车。
第二十四条 学校重大活动用车审批程序:活动主办单位提前1天填写《用车申请单》→用车单位负责人签字→校办负责人核实审批→分管校领导同意→交通服务中心调度以据《用车申请单》派车。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