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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医科大学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管理细则(试行)

作者: 来源: 发布日期:2025-01-15 浏览:

蚌埠医科大学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管理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规范管理,维护广大师生消费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我省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经营服务思想以服务师生为宗旨,坚持育人导向和公益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蚌埠医科大学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负责制定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经营管理细则,负责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日常经营监管及评价工作。后勤管理处是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经营场所的管理部门。

第三章 超市(便利店)经营要求

第六条 经营范围要求

经营范围要符合采购要求、合同及相关规定要求,要与经营主体一致。

第七条 经营服务要求

(一)根据国家相关规定,相关岗位人员须经健康体检合格后,方可上岗,超市(便利店)员工在上岗之前须进行健康体检。

(二)统一着装,干净整洁,佩戴工牌;微笑服务,主动热情,文明用语,礼貌待客。

(三)工作人员定位定岗,不得扎堆闲聊,不准嬉戏打闹,不得与师生发生任何冲突。工作时间不准酒后上岗。

(四)应清晰告知顾客应付金额,提示可选结账方式,并按顾客要求的方式结算。

(五)捡拾物品应及时上交主管部门作失物招领,不得私自处理。

(六)通过文明的服务行为,传递勤奋、向上的精神,展现亲切友善的风貌和劳动之美的品格。

第八条 经营场所要求

(一)店名店招醒目,营业时间指示清楚。

(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须公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及其他需要许可的证照。

(三)按照经营规模和卖场布局主动公示服务指南、服务内容、导购标识、购物标识、安全标识及相关禁止提示等标牌。如需广告标识需以文字加示例图形式提交书面报告,经后勤管理处书面同意后方可实行。

(四)经营场所照明充足,根据经营需要配备相应的基本制冷、制热设备,保持适宜的温度和湿度,并具有良好的通风。

(五)出口与入口应有明显区分,标识清晰,便于消费者进出,不出现拥堵,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超市(便利店)必须设立安全出口。

(六)经营场所商品功能布局科学合理,满足便利原则,商品一物一签,物签对应。商品应隔墙离地(离地不低于10 厘米),并按先进先出的原则存放。不得以任何理由将残损、过期等商品夹杂在正常商品里进行售卖。

(七)储存食品场所保持清洁卫生,定期打扫,无积尘、食物残渣,无霉斑、鼠迹、苍蝇、蟑螂,不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用品。

(八)食品分类、分架存放,定期检查,将外包装损坏、过期、变质或腐败食品及时清理。

(九)经营场所地面无纸屑、杂物、尘土、通道无堆积包装纸箱;墙壁干净、靠墙四周无垃圾杂物、玻璃明亮,垃圾桶配置必须符合属地垃圾回收要求,垃圾箱(桶)遮盖桶面干净,桶内垃圾及时清理;货架及商品保持清洁,无灰尘、污迹。

第九条 消防安全要求

(一)超市(便利店)经营者应遵守《安徽省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指南》要求,按保卫部门要求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并配合完成经营场所消防验收工作。

(二)消防通道、应急疏散通道是否每日在开启状态,停电、防盗、消防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否落实到人,应急灯是否能正常使用。

(三)具备安全标示:通道指示,应急灯指示,火警、匪警、急救电话及安全责任人电话,防盗、防触电、防滑等安全疏散标识。

(四)不能有杂物占用疏散通道,堆积纸箱每日及时清理。

(五)不得私拉电线或“飞线”。

第十条 经营管理要求

(一)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须落实食品卫生安全、消防安全、治安安全等第一责任人制度,对相应的安全管理工作负有直接的组织和管理义务,并承担全部责任。

(二)有完善的采购管理、食品安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规章制度,商品进货渠道合法,做到货源能溯源,服务流程清晰明确。

(三)经营范围须符合采购要求及合同约定,不得经营伪劣假冒、无包装或标识的商品;经营特种商品的,须公示特种商品经营许可证。

(四)超市(便利店)经营者为方便师生,经申请且同意在指定位置开展特色经营服务的,须按照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办理相关证件。

(五)所有商品实行明码标价,需支持使用校园一卡通等支付方式。

(六)售卖散称商品(预包装食品)的,食品合作商家应提供企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建立索证索票档案;配齐相应设施设备。在盛放容器、隔离设施或包装上有符合要求的完整标签,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计量器具,定期年检。

(七)为师生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做到能追溯,所售出商品须提供购物小票或发票。

(八)进入校园的送货车辆须在进场前向保卫部门进行备案审查;通过审查的送货车辆,进校须低速行驶,不得乱鸣。

(九)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需进行促销宣传,占用卖场外围地点或张贴广告等的,须提前向后勤管理处进行书面申请,由后勤管理处与学校相关部门联系,经相关部门书面同意后方可进行。

(十)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须按照学校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营业,如遇特殊情况,营业时间可根据学校主管部门要求适当延长或缩短。

(十一)为方便师生购物,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须根据购物人流量配备一定数量的购物筐。

(十二)超市(便利店)经营者须接受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学校职能部门和师生代表,对经营范围、商品的采购贮存和售卖、服务规范等方面的监督检查,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要求

(一)超市(便利店)食品安全管理员应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应及时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本企业(超市或便利店)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食品周围环境整洁,采取消除苍蝇、老鼠、蟑螂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孳生条件的措施,与有毒、有害场所保持规定的距离。

(四)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上架过程中食品的容器包装,不可直接接触地面及有害物质,过程中必须保证包装、运输工具、储存设备、条件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

(五)超市(便利店)经营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食品合作商家应提供企业资质、食品经营许可证备案;建立索证索票档案。

第十二条 其他要求

(一)单个建筑面积大于200㎡的超市(便利店)应按照《全国教育超市标准化建设评估标准(2023年修订版)》中样板店标准进行创建。

(二)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做好防火、防盗、防毒等安全管理工作;按要求配备电子监控设备,具体参数由学校保卫部门制定。

第四章 考 核

第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全面负责校园超市(便利店)管理考核工作。

第十四条 校园超市(便利店)考核由经营业务考核和经营状况考核两部分组成。

(一)后勤管理处根据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结合对各超市(便利店)经营的检查情况和投诉情况对相关企业进行打分测评。

(二)经营状况考核每学期进行一次,由后勤管理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部分教师代表和学生代表共同开展。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

(一)考核实行百分制,每学期考核一次,其中经营业务考核结果(每学期每次业务考核结果的算术平均值)占60%,经营状况考核结果占40%。

(二)考核结果等次

90分(含)-100分为良好,70分(含)-90分(不含)为一般,70分(不含)以下为不合格。

(三)考核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合同是否续签的重要依据。

(2)如考核结果两次不合格,启动退出机制,终止经营合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后勤管理处依据本细则及承租要求所列标准,对超市(便利店)卖场和经营行为进行日常检查,并根据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第十七条 承租人应从履约 保证金中支付违约金后,次月补齐所支付的金额。

第十八条 对师生多次反映的问题整改不到位(包含但不仅限于水果新鲜程度、服务态度、价格、质量、保质期、临期产品等相关问题),导致重大舆情的,学校有权终止超市(便利店)的经营合同。

第十九条 违约情况及金额

(一)超出规定经营范围的,经查证,由学校第一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由学校第二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由学校第三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经学校三次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要求补齐履约保证金的解除合同,学校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二)在学校校内饲养家禽家畜。违反此项规定,学校有权按照500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三)擅自分租、转租、分包、转包,经查证,由学校第一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由学校第二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由学校第三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经学校三次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要求补齐履约保证金的解除合同,学校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四)擅自改动或破坏房屋结构,承租方应立即恢复原状,如因未恢复原状给学校或第三方造成损失的,学校有权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

(五)承租方相关证件齐全后方可营业,应向学校提供卫生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个人健康证和营业证照等工商、税务、文化、卫生等从业所必须具备的相关手续。发现无证经营现象,学校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扣除全部履约保证金。

(六)若出现安全事故,承租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并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学校有权立即解除合同。

(七)承租方逾期未办理清场交接手续,学校有权按照履约保证金5%/天标准收取场地占用费,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八)承租期间产生的水、电等相关费用均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按期向学校交纳管理、水电费,学校按标准要求据实收取。如有拖欠,按拖欠额每次收取5%的违约金。水电费拖欠达三个月的承租户,学校有权终止合同。清洁卫生自备垃圾容器,不得随地随意倒置垃圾。出现以上情况的,学校有权按照200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九)室内应有健全的防鼠、防蝇、防尘“三防”措施。所有垃圾应送到学校指定的地点,垃圾日产日清。认真搞好卫生责任区内卫生保洁,制订卫生管理制度,建立卫生工作自查记录。违反此项规定,学校有权按照200元/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如因承租方用工、财务等纠纷对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学校第一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由学校第二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20%,由学校第三次书面通知限期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经学校三次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要求补齐履约保证金的解除合同,学校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一)如出现价格虚高、水果不新鲜、服务态度差、销售过保质期的商品、卫生等相关问题,应按学校要求及时整改,拒不整改的,学校有权按照履约保证金5%/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二)租赁期内,承租方不得拖欠房屋租金,如有拖欠,承租方需向学校缴纳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方法为:采用超额累进制,拖欠1天以上的,每日滞纳金收取金额为年租金金额的1‰,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十三)承租人设置的营业时间必须学校同意,违反规定,学校有权按照履约保证金5%/次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四)租方须配合学校或税务、工商管理、卫生、防疫、文化、消防等政府监管部门对承租人依法依规进行的检查、抽测等活动。必须无条件接受上级卫生监督部门、招标人等对食品卫生、消防安全、公共场所卫生、经营范围、经营价格以及商品质量等方面的检查和监督管理,并无条件配合检查,对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与要求必须认真落实,整改到位,并把整改情况及时上报。所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如不服从,由学校第一次书面通知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总额的20%,由学校第二次书面通知整改并扣除履约保证金的50%,经学校三次通知后仍不按要求整改或未按要求补齐履约保证金的解除合同,学校有权全额扣除履约保证金。

(十五)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交由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后勤管理处。

附件:蚌埠医科大学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考核表

蚌埠医科大学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考核表(经营业务考核)

评分指标

评分项

考核扣分

扣分说明

校园超市(便利店)经营管理细则(试行)及承租要求

1.经营范围要求(10分)



2.经营服务要求(10分)


3.经营场所要求(15分)


4.消防安全要求(20分)


5.经营管理要求(20分)


6.食品安全要求(20分)


7.其他要求(5分)


总分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学校日常管理部门针对超市(便利店)经营业务进行考核,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对超市(便利店)经营状况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结果运用如下:得分90分(含)— 100分,考核结果为经营状况良好,无违约行为的,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得分70分(含)— 90分,考核结果为经营状况一般,根据学校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在当期租赁期满前将整改报告及承诺书提交学校,经学校评判具有继续履约的条件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得分7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经营状况较差,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部门名称:                        考核日期:

蚌埠医科大学校园教育超市(便利店)考核表(经营状况考核)

评分指标

评分项

考核扣分

扣分说明

校园超市(便利店)经营管理细则(试行)

1.经营服务要求(20分)



2.经营场所要求(20分)


3.消防安全要求(25分)


4.经营管理要求(10分)


5.食品安全要求(25分)




总分


采取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机制,学校日常管理部门针对超市(便利店)经营业务进行考核,每学期组织相关部门、教职工代表和学生代表对超市(便利店)经营状况每学期考核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考核得分结果运用如下:得分90分(含)— 100分,考核结果为经营状况良好,无违约行为的,续签下一年度合同。得分70分(含)— 90分,考核结果为经营状况一般,根据学校下达的整改通知书进行整改,并在当期租赁期满前将整改报告及承诺书提交学校,经学校评判具有继续履约的条件后,可以续签下一年度的合同。得分70分以下,考核结果为经营状况较差,不予续签下一年度合同。

部门名称:                       考核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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