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合规使用经费,提高经费使用效率,强化程序监管,更好的为教学科研服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徽省教育厅直属学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皖教发〔2016〕8号)、《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变更省属本科高校基本建设项目备案事项的通知》(皖教秘发〔2018〕2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5〕107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质〔2017〕138号) 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的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基建工程项目指需要报省教育厅备案或发改委审批立项,并经蚌埠市规划部门审批的新建、扩建和改建等基本建设工程项目。修缮工程项目指所有使用财政拨款或学校自筹资金等进行的建筑、水电、管线以及公共设施设备等的维护、修缮、检测、改造、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分为非采购修缮工程项目和采购修缮工程项目。非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指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修缮工程项目;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指工程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修缮工程项目。
第四条 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基建、修缮工程归口管理的职能部门,代表学校组织实施全校的基建、修缮工程,并进行统一管理。重大基建项目由学校成立的建设项目领导小组实施管理。
第二章 立项与预算
第五条 基建工程项目立项(备案)由发展规划处依据省教育厅相关文件执行。
第六条 所有修缮工程项目均应列入年度财务预算,未列入学校年度修缮计划和财务预算的项目(除应急、抢修工程等特殊情况外) 原则上不予安排。
第七条 采购修缮工程项目由需求(管理)部门按照学校年度预算和工程项目报送的时间要求,根据本部门建筑附属设施设备完好状况和发展需要,提出下一年度修缮工程项目需求,加盖管理部门印章后报后勤管理处备案。
后勤管理处对备案的修缮工程项目进行勘查论证,根据项目情况编制下一年度的修缮工程计划和预算,上报立项。
除以上需预算项目外,其他修缮工程费用在年度公共设施维护费预算中按一定比例预留。
第八条 非采购修缮工程由需求(管理)部门申请,后勤管理处根据资金情况进行安排。
采购修缮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编制施工主要内容,报审计处编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编制采购需求,报国有资产管理处立项采购。
第九条 应急、抢修等特殊情况工程,由后勤管理处应急处置并向分管校长汇报。事后及时补办相关手续。
第三章 招标采购
第十条 采购项目严格执行《蚌埠医学院采购管理办法(试行)》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非采购修缮项目由学校采购 1 家修缮施工单位,负责施工。
第四章 工程管理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处代表学校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的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重大基建项目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协助施工单位做好开工前准备;
(二)组织参加与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技术交底、定期例会或根据需要临时召开的有关会议,协调解决有关技术和其他问题;
(三)检查、监督施工单位履行基建、修缮工程项目施工合同情况;
(四)按照有关规定,检查、验收隐蔽工程,审核工程变更、工程签证;
(五)审查施工单位使用材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六)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七)负责竣工决算资料初审;
(八)协助审计部门进行工程审计;
(九)办理工程款支付手续;
(十)负责基建、修缮项目资料归档;
(十一)协助国有资产管理处办理资产登记;
(十二)负责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质量保修期内的保修事宜。
第十三条 基建项目和重大修缮工程的管理实行监理制,工程监理应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安全管理和合同管理等职责。
第十四条 后勤管理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应明确基建、修缮工程项目负责人,负责现场施工管理与监督,履行本文所述各项工作职责。修缮工程项目需求(管理)部门应同时明确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负责项目实施期间技术咨询、现场对接,并协助提供相应施工条件。
第十五条 基建和采购修缮工程项目涉及隐蔽工程内容,施工单位应及时通知学校后勤管理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进行现场勘查、确认,做好隐蔽工程记录、核定隐蔽工程量签证单。审计处对相关过程进行监督。涉及变更和签证的,按本文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变更和签证包括设计变更、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漏量漏项、学校功能需求变更和现场变更。变更和签证由需求(管理)部门或施工单位提出,基建工程项目经工程监理认定,按审批权限经审批后实施;重大变更由学校建设项目领导小组进行论证审核。
第十七条 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变更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合同价款10%。
超过合同价款10%的变更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变更金额在合同价款10%以内的,单项变更估算增加造价在 5千元以内,后勤管理处处长(项目建设办公室主任)签字实施;单项变更估算增加造价在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由后勤管理处 (项目建设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后勤分管校领导(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审批实施;单项变更估算增加造价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报校长(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实施;增加造价在10万元以上变更报校长办公会议(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30万元以上变更报校党委常委会(项目建设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八条 基建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省市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学校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和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勤管理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及时组织国有资产管理处、财务处、勘探、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验收组,进行初步验收,检查整个建设项目是否已按 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全部建设完成,审计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报请蚌埠市主管职能部门进行验收。
第十九条 非采购修缮工程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负责;采购修缮工程项目竣工验收由后勤管理处组织,需求(管理)部门、国有资产管理处(仅限于政府采购项目)参加,审计处对验收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结算审计
第二十条 基建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时间向后勤管理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及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后勤管理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审批后进行竣工结算报 审。
第二十一条 非采购修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原则上每季度汇总后向审计处报审。采购修缮工程项目验收合格后,及时向审计处报审。
基建项目审计按国家、省市及学校关于基建工程审计的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六章 工程付款
第二十二条 基建、修缮工程款支付按合同执行。
第七章 资料归档
第二十三条 后勤管理处(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基建、 修缮工程项目档案管理。
基建工程项目归档资料整理完成后,应及时备案并交学校档案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未尽事宜,依据基建、修缮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执行。本办法实施后,其所依据的上位规范有新规定的,以新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另行补充。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依据《蚌埠医学院改造、修缮工程管理办法》(院字〔2016〕110号) 签订的相关协议按合同约定执行至截止日期。